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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8-04-12 15:08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3]16号) 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工作对加快推进我省工 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的人才观,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 针,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政 治上一视同仁,在政策上同等对待,在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把自身的发展与企业 的发展、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更加突出的业绩报效国家,服务社会。

二、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

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机遇,根据推进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从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出 发,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非公有 制经济组织人才总量,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素质,努力改善其结构。要认真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调查统计,及时了解其现状、变化和需求动 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的科学预测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规划。要围绕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研究落实加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指导与服务,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 总量增加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素质的提升与非公有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相适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充分 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作用相适应。

三、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培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我省人 才继续教育的范畴,与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同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鼓励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开展人才自 主培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每年应提取不低于本单位员工年度工资总额2.5%的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市场导向,切实整合全省培训资源,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培训纳入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要 分层分类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训工作,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现代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开发、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安全防 护等方面的培训。要针对某些领域或专业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通过举办专题高级研修班等形式,有计划地选送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到各级党.校、行政学 院、社会主义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高等院校、高等技校等培训机构和国(境)外进行培训,全面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整体素质。

四、鼓励并支持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功立业

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含提前退休)遵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有计划地选 拔部分在职公务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挂职锻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 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便捷地为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 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 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挥余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应聘期间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等收益。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如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业的年限(凭《劳动合同》)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时,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省外各类人才通过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柔性 流动的形式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新创业。各地出台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和子女入学(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与公有 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

五、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职称与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各类职称(职业资格)评审(考试),可按照自愿选择和便捷服务的原则办理。已实行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通过各 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报;加入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工商联组织的,可通过各级个私 协会、工商联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地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部门(市州经委)申报或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直接申报。在职称评审中,坚持不 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凡是国家或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 同等享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在我省划定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降10分;凡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 专业大学专科学历(除申报高校教师、中专教师、高中教师、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职称的人员外),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既可以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其评审的代表 作,也可以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作为其评审的代表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 家,可按有关途径推荐进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同时,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素质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技能型人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要 求,可到当地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 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开展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

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或参加考试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资格考试,所获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六、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水平

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年审年检制度和中介服务标准体系,切实规范服务项目、受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加强人才市场建设,规范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 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允许有资质的境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和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开办人才市场。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 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广泛地收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信息,建立以人事档案、业绩档案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 库。要建立和发展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职业经理人才市场、高新技术人才市场、高技能人才市场等专业性人才市场,积极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定期举办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人才智力交流会。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拓展人事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生涯设计、人才租赁、人才 诚信、成果申报评审等社会化服务。

七、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享有与同类同规模(规格)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的人事人才工作管理权限。政府的各类科研资助、基金和项目,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同等开放。鼓 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其他研发机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 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鼓励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外国专家、申请引智项目,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引智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国有大型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联合建立技术中心,实现科技资源共享。非公有制外向型、产业型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设备验收、技术培 训、市场调研、产品推销、展览、合作洽谈等经贸、科技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与公有制企业人才同等参加政府及行业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打破体制障碍,培养和选拔 德才兼备、综合素质好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及时吸收条件成熟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类人才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推荐优秀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他们参政议政。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国 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八、完善并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保障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应聘人才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人才参保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接转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司法部门 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提供法律援助。

九、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作用

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掌握和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模式。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 管理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把吸引、培养与使用好人才当作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各类 人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打击、压制人才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现象的发生。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知识、管理、技术等生产 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与骨干人才对企业贡献情况,采取期权、股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 的吸引力、凝聚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各类人才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经济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 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为推进全省“三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十、在湘的非公有制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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